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有关政策规定,为维护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我院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和录取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生工作是保证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既要把握好生源的专业水准,又要注重文化知识,严格标准,综合考量,择优选拔。
第三条招生工作立足陕西、侧重西北、面向全国,依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定位,合理调整生源结构,努力拓宽生源市场,积极培育生源基地。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招生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副书记、主管招生的副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招生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领导、各院(系)负责人、招生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处室负责人。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主管招生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职责是负责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招生章程和招生考试方案的制定、招生专业考试的组织管理和新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招生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系)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院、系党政主要领导、各教研室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在学院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职责是制订本院、系专业招生考试方案,组织本院、系的专业考试,提出本院、系新生预录取名单。
第七条专业考试期间,各院(系)组成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担任,职责是负责本院(系)专业考试的考场布置,保障专业考试考场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对本院(系)考务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考评人员的遴选条件、办法和要求
第八条考评人员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
(二)能自觉遵章守纪,为人师表,师德正派,治学严谨。
(三)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编专任教师。
(四)具有副教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院离退休教师。
(五)具有相当副教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教师。
(六)未在音乐、舞蹈类考前辅导机构任职任教。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招生考试工作。
(八)近三年招生考试中无任何违纪违规情况。
第九条考评人员的确认
(一)各院(系)依据考评人员条件向招生办公室提出本院(系)专业招生考试考评人员和分组名单,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定后,具备考评资格。
(二)学院设立离退休教师考评人员专家库和校外考评人员专家库,依据当年招生专业考试工作需要,由院纪委负责在开考前随机抽取考评人选。
(三)各专业面试、笔试考评人员不少于5人,考评人员名单由院纪委负责在考试开始前随机抽取。
(四)若设立省外考点,省外各考点专业招生面试考评人员由院纪委、招生办、各院(系)党总支书记联合抽签,确定考评人员分组名单,出发前由招生办通知考评者本人。无特殊事由不参加省外考点专业考评者,取消当年所有专业考试考评资格。
(五)各院(系)招生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招生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及时将招生考试有关事项和要求传达告知考评人员。
(六)考评人员名单不公示、不公开。
(七)考评人员不得跨专业参与评审。
(八)所有参加专业考试的考评人员需与招生办公室签订《西安音乐学院专业课考试考评人员承诺书》和《西安音乐学院专业课考试评考人员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并恪守承诺。
第十条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参加当年本专业招生考试的、夫妻双方在同一专业方向的,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考评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西安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条例》、专业考试评分标准,自觉按照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评定每一考生。
(二)考试过程中,不会客、不随意外出、不接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严禁向考生或家长透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
(三)按时参加相关会议,服从考评分组安排,按照所在组别抽签结果进入考场,严禁私自调整考试组别,严禁离岗串岗。认真做到佩证上岗,坚守岗位。
(四)未经主考允许,不得就考试内容向考生做出任何解释。
(五)评分时独立判定、字迹清晰、准确无误,严禁互相商讨、严禁干扰其它评委打分,如需向考生提问或提出加试要求,由考场负责人裁定。
(六)严禁将任何评分材料带出考场,严禁向任何人透露考生成绩或代人查分。
(七)每组专业面试或专业笔试阅卷结束后,考评人员需当场对自己的评分结果签字确认,待考务工作人员收齐评分表,对成绩密封,由考务组长、考试组长和纪委派出的督察员共同签字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尊重、关心、爱护考生,共同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检举舞弊违纪现象。
(十)认真履行评委职责,对违反评委守则和考试纪律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三年内取消招生专业考试考评资格,情节严重者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四章考点布局和设置
第十二条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在校本部设一个考点,在省外设考点若干。
第十三条省外考点的设置依据国家政策、生源地的生源数量、质量和我院的专业结构进行增减和调整。
第十四条同一考点相同专业方向需设专业考试分考场时,根据考试报名人数多少,由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试题试卷
第十五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文化产业管理和视唱练耳等专业的专业考试,音乐类基本乐科面试和笔试部分的考试,均采取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和当年招生考试前命题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试题。
第十六条试题库试题由相关学科逐年提供,每学年适量调整和增加试题库的内容和容量。
第十七条笔试试卷由学院招生委员会在试卷制成后密封,由监考人员在开考时当众拆封。考试结束后收齐当场密封,送交招生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六章专业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校本部的专业考试采取面对面考试方式完成,考试分初试、复试、三试。初试单独进行,复试和三试连续进行。
第十九条初试不评分,只做资格认定。复试采用书面评分,同时进行《视唱练耳》测试。三试进行基本乐科的笔试。
第二十条省外考点的复试对考生考试过程进行完整录音录像的同时,考评人员现场评分。各系考试组负责人将录音录像完整资料交由纪委督察员带回校本部统一组织打分。省外考点的现场评分只做参考,录音录像评分为考生录取的依据。基本乐科考试在当地考点完成。
第二十一条经张榜公布参加专业复试的考生,由招生办统一编排考场、规定考试时间。考生未在规定考场和时间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的面试和音乐表演、舞蹈专业的专业主科考试,由抽签决定考生进入考场的顺序,不按时应考者不予补考。
第二十三条所有专业的《视唱练耳》面试,实行按考场编组、抽签的办法进行,考生不得挑选考场和主考老师。未按规定考场、时间、组别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同一专业方向需设分考场时,考场考评人员按考试单元时间抽签进入考场评分。专业面试开始时,各考区设置无线屏蔽设施,无关人员严禁出入考试现场。
第二十五条非陕西省生源在省外考点报名参加专业考试的,必须在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考点或校本部进行。不在规定地点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在不同考点重复参加专业考试者按最低考试成绩计算。
第二十六条需进行笔试的专业,全部在校本部组织,时间、地点、顺序由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各系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专业笔试时,主考教师、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30分钟到达招生办公室领取试题,确认考试科目、考试人数、答题时间。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设施、核对考生信息、宣布考试纪律。
第二十八条笔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装袋送交招生办公室,会同工作人员装订、密封、签名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九条院纪委组成专门机构,委派督察员,全程参加对招生考试的监督,视频资料及所有考试资料保留四年。各考场对每天考试情况应有备案记录,具体数据应备份。
第三十条省外各考点由学院招生委员会指定一名院领导带队,是该考点专业考试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考试进程、执行考试纪律、协调考务事宜。
第三十一条各系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系在各考点的专业考试,对本系专业考试负全责。各系各专业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考试工作。
第七章评分阅卷
第三十二条专业课面试评分按优秀、良好、一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划分,评分小数点后只保留一位数。等次分数如下:优秀为85分以上(含85分);良好为80—85分(含80分);一般为70—80分(含70分);合格为60—70分(含60分);不合格为60分以下。
优秀人数的比例占复试人数的5﹪,良好人数的比例占复试人数的25﹪,一般以下人数所占比例不作规定。分数段百分比以半天时间为单元计算,评委个人所打分数超出比例者所在该单元打分全部作废。
第三十三条评分和阅卷
(一)各专业主科面试时,考评人员按照评分等次及各分数段比例要求,当场评分并签名。
(二)每场专业主科面试结束后,考场组长负责将考评人员签字的评分表收齐装袋,并与考务组长、纪委督察员共同签字密封,由纪委督察员送交招生办公室。
(三)笔试阅卷于各科考试结束当日开始,由招生办公室组织评卷小组流水作业、集体阅卷。
第三十四条成绩计算
(一)招生办公室组织成立计分组,负责所有考生分数的计算、统计、录入计算机和核对工作。
(二)计算分数时,院纪委负责从考评人员所评专业面试分数中,分专业、分考场按70﹪的比例抽取分数,所抽取分数的份数在11人以下的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在13人以上的去掉两个最高分、两个最低分,剩余分数之和的平均值为考生专业考试最后得分。未被抽中的分数为参考分,密封保存。
(三)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不同考试内容有不同的分值,具体计算由算分组按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比例进行。
(四)同一科成绩录入计算机时,由三组人员(每组3人)分3台计算机同时录入,录入结束后3台计算机数据库合库检索纠错,纠错无误,确认成绩。
(五)成绩录入完成审核无误后,确认加密,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查分。
(六)依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结合当年录取计划,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划定专业合格分数线和合格人数,由招生办公室在学院网站公布考生成绩和专业合格线。
第八章录取原则和方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我院属教育部规定的有自主招生权的高等艺术院校,可依据当年招生计划,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划定专业课和文化课合格分数线。
第三十六条文化课、专业课、基本乐科分数分别达到当年规定合格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中,依据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总分,按照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所有专业计划录满为止。
第三十七条当年录取工作开始前,招生办公室向学院招生委员会提供考生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志愿状况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信息和政策,由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当年本科具体录取方案。
第三十八条各系招生领导小组根据院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原则和本系各专业招生计划,提出预录取名单,报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字,开始录取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院拟录取名单须报请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始投档,录取生效。
第四十条新生入校一个月后,院招生委员会和院纪委组织专家组对新生专业水平进行抽查复核,如发现违纪舞弊行为,将按照纪律规定问责。
第九章 招生经费
第四十一条考生参加考试需缴纳报名费、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学院财务处、招生办公室安排专人收取。
第四十二条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招生考试及办公事项开支,不足部分由学院给予补充。
第十章 监督监察
第四十三条院纪委全程参加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察,对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全方位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在招生办公室和纪检审办公室设立招生考试举报电话,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的投诉举报。对在招生专业考试及录取过程中违反纪律的,一经查实,学院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西安音乐学院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招生考试违规评委黑名单通报机制,一旦进入黑名单的考评人员,终身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4日起实行,2013年颁发的《西安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条例(试行)》(西音院字[2013]145号)即行废止。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